索 引 号:xhxhbj/2024-01295主题分类:政务信息发布机构: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
发文日期:2024-04-19文  号:主 题 词:
名  称: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港平佳居家具厂)
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港平佳居家具厂)

 廊坊市生态环境局

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

廊环不罚决委(香河)〔2024〕03002号

香河县港平佳居家具厂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 92131024MA0FLW1T6T   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孙艳平

地址香河县渠口镇宣教寺村

根据 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 2024  3 5 日对你(单位) 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(单位)2024年3月5日补漆作业时配套治污设备开启,但紫外线灯管全部未亮,重启后治污设备正常运行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“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”的规定。有关事实《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》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

鉴于你(单位)属于本年度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》中第八条第一款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子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不予行政处罚。
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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